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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是银行和保险公司所采取的一种相互融合渗透的经营方式,通过利用和协同双方的优势资源,为客户提供兼具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以满足客户日益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银行保险最早开始于欧洲,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已成为欧洲保险业的主要销售形式,经营银行保险业务也成为各国金融机构提升自身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银行保险的组织模式也由最初的代理合作模式演化为一体化程度更高的金融集团化模式。我国的银行保险制度是1995年以后产生并不断发展起来的,至今,银行保险业务在中国的发展也不过短短的十几年历史,然而,它给中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和保险业带来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对银行而言,代理保险业务所获得的手续费收入已经在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中占据了较高的比例;对保险业而言,与银行合作开展保险业务已成为保险公司扩大规模、占领市场的主要方式。但应该清醒的看到,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还处于一个较低的层次,基本还局限于协议代理阶段,且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的法律制度限制了银行保险向更高的层次发展。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完善并修改相应的金融法律制度,加快转变银行保险组织模式,笔者认为,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采取渐进的原则,就目前而言,应该维持并完善当前的分业经营法律制度,以求我国的银行保险制度在代理合作模式下得到更为充分的发展,待各方面条件具备时,再转变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水到渠成的过渡到混业经营阶段,相应的,银行保险的组织模式也由代理合作模式转变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这才是我国银行保险走上健康轨道的必由之路。这也是本文写作的主要观点。本文的创新之处和写作意义在于:首先,虽然银行保险自20世纪80年代出现并风靡全球以来,经济学在该领域的研究从未中断,其理论体系的建立也达到了日益完善或者说相当成熟的地步,然而,能将银行保险的发展与现行法律制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论述可谓是凤毛麟角,本文在认清了这一现实的前提下,试图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研究我国银行保险的模式选择问题,以求有所创新;其次,本文写作采用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研究方式,在分析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现状时引入了多个较典型的案例,并依据现行世界范围内银行保险组织模式的基本类型对这些案例进行了归类,从而深刻揭示了我国银行保险所处的阶段,有利于针对我国银行保险组织模式的选择问题提出更加完善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