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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中的虚构角色形象是以文学艺术作品中描写或塑造的具有鲜明个性特征的虚构人物或动物形象为基础,并通过导演的解释,演员的表演展现于观众面前的艺术形象。可以说,影视作品中虚构角色形象的形成是经多方主体努力创造的复杂过程,凝聚着他们的艰辛劳动。而且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形象商品化逐渐形成规模,形象利用的产业化已经渐趋成型。其他商事主体的无偿利用行为,就遭到了形象资源权利人的不满,因为他们的劳动没有得到任何回报,只是为他人作了“嫁衣”。同时,鉴于形象商品化活动所产生的巨大的经济利益,法律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调整十分必要。对影视作品中虚构角色形象的商业化利用涉及到多方权利主体的利益,对其的研究是当今法学研究的一个新课题,许多国家的立法、判例和学理都试图寻找一种有效的方式来保护这一权利和规范形象商品化的行为。我国及其他一些国家都曾将影视作品中的虚构角色形象权纳入人格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反不正当权的范畴进行保护。但通过比较分析,就会发现影视作品中虚构角色形象权与几者固有交错重合的冲突地带,更有其权利无从调整的真空盲区。这样,设定独立的影视作品中虚构角色形象权制度就是最佳的选择。为此,本文主张创设一种新型的权利——影视作品中虚构角色形象权,以规制当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频频出现的形象商品化现象,从而实现对权利人形象利益的法律保护。本文还将影视作品中虚构角色形象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形象权属于经营性资信权的范畴,是一种私有财产权,是形象拥有人劳动的结晶;从经济效果上看,这种形象私有的制度设计有利于形象资源的优化配置,激励相关主体更加努力地从事形象利益的创造和增值活动。在本文的第三部分提出了构建我国影视作品中虚构角色形象权的制度设想。认为应该从权利主体,客体,内容以及权利的救济和限制等几个方面着手。其中,权利主体的界定是本文讨论的重心,因为影视作品中虚构角色形象的产生确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权利的归属涉及设定这一制度的核心——保护创造者潜在的经济利益。对此,考虑到行使权利的有效性及社会成本的节约。认为将这一权利归为制片人影视作品著作权项下的孳息,由他享有比较合适。创造者之间及制片人与利用者之间都可以采用合同的方式简化各种社会关系,有效的行使权力,节约社会成本。权利的内容应包括,独占使用权和形象拥有禁用权;当然,还需法律对侵权行为进行规制。而且任何权利都不可能太绝对,必须对影视作品中虚构角色形象权做出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