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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关联企业产生的社会背景。正是因为关联企业产生后大量出现的关联交易,使得关联企业之间的人财物或多或少存在混同,这就造成了法律上矛盾——关联企业的法人的独立地位与关联企业在经济上的从属关系的冲突。这一冲突导致的各种问题在企业正常运行时并不明显,一旦关联企业资金链断裂后进入破产程序时,这种矛盾就会无限放大,这就使得有必要去思考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这一新的课题。第二章从提高司法效率与促进经济稳定,以及为之后的合并破产体系化做理论准备两个角度论述了在我国构建多层次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处理机制的必要性。在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需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处理机制。这具体是指考察关联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人财物混同情况、区分财产的难度等要素,对于不同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分别以单独破产、程序合并破产、实质合并破产进行区别处理,使得在不同破产情形下的关联企业都可以对应相对个案情况进行破产程序。此外,反思合并破产应当遵守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并在这三条原则的约束下进行合并破产。最后通过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部分省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文件以及案例说明了合并破产的法律基础。第三章提出我国合并破产的两大具体运用标准。首先本文回顾了美国实质合并原则在争议中不断完善的发展历程,然后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系列案件与相关学者的意见,认为我国合并破产应当遵循两大具体应用标准。其中形式标准也就是要求关联企业人格混淆,实质标准要求合并关联企业有经济与司法效益。将破产合并的标准分为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分别对应形式破产与实质破产两种处理形态,从而与实质合并、程序合并等制度一道,有效构建起一套合理有效的多层次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标准。第四章关注的是我国破产合并的制度困境与相应的化解对策。这一部分重点对合并破产之后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造成的冲击、债权调整后造成的债权人异议进行了反思。得出两点认识,第一是实质合并虽然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终局性否认,但是正是由于其效力的绝对性,使得关联企业得以认识到其不当关联交易、虚构债权债务后果严重性,从而恪守公司法人责任底线,从而更好地维护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第二是对于实质合并以后产生的债权人异议,通过赋予相应的异议权以及补偿权加以弥补,使得在最大程度上可以实现对于整体债权人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