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据是证据载体和证据事实的统一体。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之间的划分,除了依据证据载体的不同,同样与这两类证据的形成机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包括陈述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达,在此过程中,注入了较多的陈述人的主观意识。相较于更具客观性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和虚假性并存。因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对言词证据亦存在着鉴真的要求,即主要从作证资格、亲身认知、宣誓或郑重声明如实作证方面对其进行规制。“对作证事项具有亲身知识,一般要求作证时说明自己看到、听到或以其他方式感知了哪些事件”,这一条文对言词证据的认定提出了两大要求:一是陈述人亲自到庭,二是陈述人只能陈述亲身感知的特定事实。不符合前两项要求的言词证据,属于传闻证据规则所规制的范畴。即,陈述人在审判外针对特定事实作出陈述,若他人有意在审判的过程中提出该项陈述,以证明特定事实的真实性,无论提出的方式是书面或口头形式,这些陈述均属于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被称为“故事中的故事”和“他人嘴里的故事”,因为其本身暗含的虚假性和对被告人对质诘问权的剥夺,原则上应当否定其证据能力(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是大陆法系常用表述,英美法系通常用“可采性”。)目前,就中国的刑事诉讼而言,无论是在立法或是司法实践中,并无传闻证据的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对传闻证据潜在的危害毫无察觉。相反,对传闻证据的警惕早已有迹可循。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并为此规定了多种配套措施;2016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再次明确要求落实前述出庭作证制度,提高人证出庭作证率;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因时制宜,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对前述出庭作证制度做了适当的调整,重申该制度的重要性。然而,一方面,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大量非属“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的言词证据以书面的形式进入审判之中,俨然属于书面传闻证据的范畴,但其使用过程中却没有遇到任何“合法性”方面的挑战。若被告人对此提出异议,碍于我国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的狭义解释,法官往往不会要求此类言词证据的陈述人出庭作证,径行通过对文书制作主体、制作程序等内容的审查来判断其法律效力。此类言词证据的可错性被忽略,未能够及时引起足够的警惕;另一方面,对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证据”,立法者已经认识到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不到庭时此类证据所具有的传闻性质。但是我国的出庭作证制度历经数次变革,仍然在“事实查明”的模式中打转,即被告人本人以外人证出庭的功能,是增强法庭事实查明的能力,并且这种事实查明无需通过被告人与不利于己之人的当面质证,而是由法官自由裁量。与此同时,立法者没有对这种自由裁量权进行统一的规制,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仍是司法实践中的常态现象,庭外陈述缺乏法律规制等问题无法得到根本的解决。考察当前我国规制传闻证据的立法与实践,可以清晰地认识到两大问题的存在:其一,传闻规制相关立法的不周延导致识别传闻证据存在困难;其二,对质诘问权利保障的不充分导致规制传闻证据存在困难。基于此,本文研究的中心命题是:在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我国是否应当构建以及应当如何构建传闻证据规则。围绕这一命题,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导言部分,对研究背景、意义与价值作出说明,在前述基础上,确定本文研究需要采取的方式和方法,并通过文献综述的方式对传闻证据规则的研究现状进行简要的概述。同时明确阐述论文的创新性和不足,为后文的写作奠定基调。第一章,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展开。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问题的提出,通过剖析若干案例,结合传闻证据规则的既有理论,引出与该规则相关的两大问题,即何谓传闻证据和如何规制传闻证据。第二节传闻证据与传闻例外,对于此二者的研究是认识传闻证据规则的基础和前提。第三节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分别从以下三点进行论述:即传闻证据具有危及事实认定的潜在可能性、被告人对质诘问权的保障、证据裁判原则与法官的直接审理。第二章,我国传闻证据规制的立法与实践。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立法的反思,主要探讨两大问题,即传闻规制相关立法的不周延和对质诘问权利保障的不充分。第二节实践中的两大难题,通过选取部分裁判文书,对我国在规制传闻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其一,识别传闻证据之难,其二,规制传闻证据之难。第三节探究当下我国构建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三方面进行阐述。宏观: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必然要求,中观:强化控辩双方对抗的必要配置,微观:保障对质诘问权实现的制度基础。第三章,域外传闻证据规则的立法考察。本章共分为两节,分别对美、台传闻证据规则进行具体介绍并探讨其中蕴含的法理基础。在本章中,笔者选择美国和台湾地区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美国是研究传闻证据规则无法绕开的国家,台湾地区与我国同宗同源,在2003年修法时引入传闻证据规则时作出的部分修正,对于我国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构建我国的传闻证据规则。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确立“原则”与“例外”的立法原则,即对传闻证据应当原则上予以排除,在满足必要性和可信性的前提下可以将其作为传闻例外,承认其证据能力。第二节传闻例外设置的限度——对质诘问权的保障,从限制必要性、保证可信性、对质诘问权的丧失和放弃三方面加以探讨。第三节构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通过借鉴域外立法例和国内学者提出的立法构想,尝试性地提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应当包含的若干种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