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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开始颁布并于1990年施行的《行政诉讼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中的一些关于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公正司法的要求。它主要规定了检察机关应该对确有错误的行政裁定判决提出抗诉,而这一规定除了具体的手段和程序不够明确外,检察机关只是针对裁定和判决才能够进行法律监督,而对于一些法院不受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并没有提出检察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的监督权,这在司法适用中造成大量的社会问题。虽然2013年12月已提出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草案,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也进行了一些修改与完善,例如监督方式上增加了检察建议,但是这完全不能满足现实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需要,实务界和理论界已经意识到当今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并且也提出了许多完善的意见,但是从根本上对其进行理论剖析的并不多,就算有也只是流于表面或者片面的论述,甚至因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不完善,也有学者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正当性提出质疑并进而主张废除或限制此权力。从学理上分析,在行政诉讼中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不仅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而且具有合理的现实基础,学界对此应当有更深层次的认知进而才能在现今《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立足根基。《行政诉讼法》应作修改已是共识,尤其是现今的修改中应当明确并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法律监督的地位,法律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手段,以及监督的程序等并且对这些进行强化,但是在修改时也应当意识到此权力的限度。本文正文总共分为三大部分,即绪论、主体以及结语。第一章绪论部分通过具体的案件剖析与现实描述指出,在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不明确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由此导出此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进而再通过描写国内研究现状从而引出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权的正当性问题,最后描述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第二章至第六章是本文的主体。第二章通过论述世界范围内检察权的定位界定清楚我国检察权,并由此清晰的对我国检察权的子权力即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进行明确定义,此部分是全文的基础。第三章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在我国发展的现状,通过论述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与不足以及当今我国学界对此权力的质疑与支持的不同观点,说明我国现今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还需要从理论根基上进行正当性分析。第四章论证了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法理基础,通过对国家权力扩张性理论,司法公正性理论,国家干预司法理论与社会公益性要求理论,行政诉讼中的法定程序性与“效益”价值理论,行政管理与法治管理协调配合理论来详细论述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应当建立并发展的法理基础。本文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检查监督权拥有深厚并广泛的法学理论基础支撑,必将长期存在且得到长足的发展。第五章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现实基础。对我国公权力凌驾于公民私权利之上的社会现实、崇尚权力轻视法治的人治传统、我国特定的政治体制、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法治缺失以及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由检察机关行使更具优越性这四个方面的阐述,表明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在我国的存在和发展是顺应我国国情的,是我国权力与制度构建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第六章论述了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行使的边界限制。通过从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是有限监督以及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有限监督的范围设定这两个角度进行论证,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需要有边界限制的应然性,以及应当如何去设定。结语部分简要概括了本文的论证思路,再次强调《行政诉讼法》应明确并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