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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问责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需要对人民负责。2003年的“非典”事件,它不仅开启了我国政府问责的序幕,而且掀起了其后陆陆续续的问责风暴。政府问责的兴起从某种角度说,它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分水岭,是我国政治发展进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转型期,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对政府问责有着特定的内在要求:“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的宗旨从根本上规定了公民是重要的问责主体;“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从范围上对政府问责进行了规定;“依法行政”的行为准则从法律上对政府问责进行了制度化的规定;“顾客导向”的服务模式决定了民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服务型政府问责的根本标准。党和政府对政府问责体系建设高度重视,已经从国家法律、党的文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法规层面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问责的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为问责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法制基础。我国服务型政府问责体系由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事由、问责方式、问责的结果和责任的救济六个部分构成。在运行机制和运行方式上,分为责任失范行为的发现和界定;问责的启动;问责事由的解释、调查和评估;责任的追究与公布;责任的救济等五个阶段。我国服务型政府问责体系运行机制存在问责主体的单一性、问责对象的不确定性、问责程序的非制度化、问责结果的片面性和不稳定等问题。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我国服务型政府问责运行机制应是一个多元化的运行机制,其目标模式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系统内部的同体问责;二是异体问责中的各级人大根据法定程序主动问责;三是异体问责中的社会协同问责;四是异体问责中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程序问责。在此模式下,需要优化我国服务型政府问责体系运行机制的制度环境;坚持我国服务型政府问责体系运行机制中的党委领导问责;完善我国服务型政府问责体系运行机制中的政府主导问责;加强我国服务型政府问责体系运行机制中的立法和司法问责;重视我国服务型政府问责体系运行机制中的社会协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