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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1日财政部正式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要求在利润表中增列“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正式引入全面(综合)收益的概念。本文以此为切入点,以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为样本,采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以价格模型为主同时辅以收益模型作补充,研究了传统净收益、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以及综合收益披露方式和位置的不同对其信息含量的影响情况,除了常用的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和流通股比例之外,增加机构持股比例作为新的控制变量进行拓展研究。实证结果表明:(1)传统净收益与综合收益都具有价值相关性,且综合收益具有显著的信息增量;(2)其他综合收益的披露能够增强会计收益对资本市场证券价格的解释力度;(3)机构持股对提高综合收益的价值相关性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4)综合收益在利润表中直接列报比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披露更具信息含量,更能引起投资者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