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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市场的国际化,公司组织模式逐步突破了单一的公司形式,形成了众多的企业集团。20世纪60、70年代,形成了公司集团化的浪潮,很多大型企业集团富可敌国。1996年美国华盛顿政策研究所发表的研究报告显示:日本的丰田公司强于挪威,美国的福特公司强于南非,通用公司强于丹麦。’我国企业集团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是以政府推进国企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式,跨越式地发展起来的。资料显示,1996年国家重点扶持的1000家大型国有企业集团虽然只占国有企业总数的0.33%,却占据国有资产的48%2。我国国有企业集团用短短不到30年的时间走完了资本主义国家历经百年的公司集团化发展之路。因此,资本主义国家公司集团化发展过程中利益各方不同阶段的矛盾在我国国有企业集团化发展的现阶段会集中体现出来,在控制程度较高的国有企业集团控股子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上尤为突出。我国“数以百计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大公司几乎无一例外地采取了类似于控股公司(H-Form)模式的公司集团形式”3,也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更加迫切。本文作者所处公司兼有国有控股母公司、子公司的双重身份,在实际工作中深感国有企业集团控股子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作者试图通过研究其他国家不同阶段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措施,结合我国国有企业集团的发展进程和国有企业集团内部治理结构,搭建一个较全面的国有企业集团控股子公司债权人利益保障体系。减少国有企业集团发展过程中控股母公司与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矛盾的冲突,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谏言,为构建和谐社会献策。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国有企业集团控股子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实基础及理论基础。从国有企业集团控股子公司债权人相关法律概念入手,分析了国有企业集团控股子公司债权人的法律特征。以笔者所处的企业集团中存在的种种对子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害现象为实证,列举了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国有企业集团子公司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的种种表现,这些风险和威胁构成了我们对国有企业集团子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实基础。国有企业集团控股子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同时也具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它向传统公司法经典理论提出的质疑不容忽视。在国有企业集团模式下由于超强控制、从属关系的存在,使得公司独立人格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出现异化,加之国有企业集团中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原来公司各利益相关方的平衡关系被打破,子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可见,子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存在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世界各国及地区对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的规定。本章从比较法学的角度,介绍分析了国外各国对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立法模式及法律措施,并对各种做法的优缺点进行了对比分析,为我国国有企业集团子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提供参考。第三部分,我国国有企业集团控股子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立法建议。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及现行法律对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措施进行了阐述,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集团子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结合我国立法体系及国有企业集团实际,提出从事前防范、事后救济、完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治理三方面对国有企业集团控股子公司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