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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欺诈隐瞒事件令人触目惊心,显现了我国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IRM)方面的严重缺失。IRM是资本市场走向成熟的标识,作为上市公司运用金融、沟通和营销等方式,与投资者交流公司经营信息,以协调相互关系的战略性过程,它的行之有效,既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场声誉及维护投资者的投资权益,实现各自价值的最大化,也有利于增强资本市场的投资信心和股东意识,促进其良性、健康发展。为此,论文以IRM为研究对象,以期提出优化我国上市公司IRM的现实路径。 以上市公司IRM的涵义和现实状况为前提,论文通过国外经验借鉴、国内实证研究以及价值分析和论证,认为这很大程度上在于规范方面的原因,规范化取向乃上市公司IRM的不二选择。因此,论文从规范化维度出发,在重新界定规范化依据、剖析规范化机理的基础上,通过综合运用统计学、传播学、营销学、信息学、心理学、伦理学及法学等相关理论和方法,以期对我国上市公司规范化IRM模式的构建和应用进行探究和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IRM规范化的运作依据不仅限于一般管理意义上的组织制度,也包括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及公司文化等,并且由于它们在创制主体和保障机制上的分歧,使规范化的运作机理显示了双重性特征,在支撑机制上形成了他律性机制和自律性机制,在构成机制上则产生了主动式机制和被动式机制,并分别显示了威慑功用和倡导功用,体现了“守信”本质和“融心”本质。 上市公司IRM规范化的二维作用机理直接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IRM模式在构架形态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存在着两种切实可行的IRM模式形态,即消极性模式和积极性模式。消极性模式和积极性模式由于在目标、主体、客体、内容及方式等各构架要素上的明显差异,分别形成了扇形模型和圆形模型。扇形模型和圆形模型不同于传统的传播模型,其作为证券市场中的商业沟通模型,以发送者、接收者、参与者乃至影响者及沟通信息和沟通渠道为模型的核心因素,彰显了IRM中上市公司独特的模式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