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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不应以退休再就业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强制其退出劳动领域。这部分劳动者与普通劳动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不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但是其也应当拥有劳动权与退休权等固有权益,这主要是从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劳动从属性上考虑的,不能因为其享受了社会保险权就让其被动的丧失劳动权,这不符合劳动法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保护的本意。退休再就业人员因工受伤的法律保障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各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统一,导致了案件审理上的混乱。而且退休再就业人员由于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就无法认定工伤,无法适用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这会使他们遭受工伤后寻求救济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范依据。以上现象之根源,在于未从法治化层面对退休再就业人员进行救济,没有从根源上出台统一的立法。从当前的案件审判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多被用作处理该类案件的依据,然而该司法解释却直接将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再就业人员排除在外。同时,行政机关也没有为这部分劳动者畅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渠道。因此,应从远期与近期两个角度完善退休后再就业人员因工受伤的法律保障。从长期上看,应将这部分劳动者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制定统一保护其权益的法律,从而使得权益受损之后有法可依。从短期来看,须厘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与再就业的法律关系,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与工伤保险机制并行,构建退休再就业人员因工受伤赔偿救助制度,在诉讼中减轻他们的举证责任,赋予其平等的工伤保险权,为退休后再就业遭受工伤的人员畅通救济渠道,妥善解决好我国劳动法律、退休制度、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