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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种以祭奠、悼念为内容的权利主张,当事人称之为“祭奠权”,并确信其系为一项真正的权利。法院的态度则较为复杂:一方面,“祭奠权”不具备法定权利的明确特征,其权利属性存在疑问;但另一方面,很多裁判者仍然倾向将此类案件纳入“人格权”的案由之下,并对“祭奠权”的权利属性进行肯定。本文旨在对“祭奠权”的性质进行分析,并最终将其证成为权利。在绪论部分,笔者对现有关于“祭奠权”性质的学说进行梳理,将其划分为权利说和利益说两大类,并对二者相区分的意义进行了论述。在正文第一部分,笔者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祭奠权主张进行梳理,界定其具体内容及一般特征。进而,将其与法定权利体系中的相类似的人身权、人格权进行对比,得出了“祭奠权”至少不属于任何一种具体法定权利的结论。因此,“祭奠权”得以被证成为权利的唯一途径就是被创设为一项新权利。正文第二部分对“祭奠权”是否符合权利实质标准的讨论作为本文核心。首先,笔者采取权利利益论的视角,通过论证,将“正当性”确定为权利区分于普通利益的实质标准。进而,笔者对“祭奠权”的道德基础进行深入检视:首先从“祭奠权”的内容着手,详细分析了祭奠行为在内在情感以及社会层面的基础;进而对“祭奠权”可能涉及的各个主体(死者的朋友、近亲、死者本人)进行分析,确定只有死者近亲拥有足够的道德基础,使其祭奠权主张成为权利。最终得出结论:“祭奠权”从内容、主体上均具备正当性,二者衔接,使近亲属的祭奠利益具备了坚实的道德基础,因此“祭奠权”拥有权利的本质。正文第三部分旨在将已经具备权利本质的祭奠权赋予权利的形式特征。笔者认为,那些正当、适格成为权利的利益还必须进行某些形式上的转变才能满足权利的外观,进而成为真正的权利。因此,笔者对祭奠权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具体主张进行了霍菲尔德分析,将其整合为由“核心内容”与“相关因素”组成的统一霍菲尔德体系,使之具备了权利的形式特征。在最后一部分,笔者将回归实践层面,证明现行法律在祭奠权问题上存在漏洞,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补充;而在现阶段,则可以在司法中通过一般性规范对祭奠权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