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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老问题,学者们对它的研究不可谓不多,然而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本文试图以一个全新的角度——科学哲学的视角来探讨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问题属于哲学方面的问题。因此,讨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必须首先从哲学上搞清楚因果关系到底是什么。这构成本文的第一部分。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是从西方学术界开始研究的,所以笔者从回顾西方重要和有代表性学者的因果思想开始,对因果思想的发展历史作一个概括的介绍。按照研究方法和时间的标准,西方哲学界对因果理论的研究可划分为传统哲学流派和科学哲学流派。前者以休谟和密尔的经验哲学、康德的思辨哲学、霍尔巴赫的唯物主义哲学为代表,后者以维也纳学派的逻辑经验主义为代表。本文通过介绍传统哲学中的因果思想和维也纳学派的哲学观点,使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理解在科学哲学语境中应该怎样界定因果关系。传统哲学中,休谟提出了丰富和极有创见的因果思想,是第一个系统研究因果关系的学者。密尔在休谟研究的基础上,又详细地提出了密尔五法,并提出原因是条件的综合的思想。以康德为代表的思辨哲学认为,因果关系是纯粹知性概念,具有先天规定性等。唯物主义哲学代表人物霍尔巴赫则直接断定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否认偶然的因果关系,认为偶然性只不过是人们无知的遁词。这些学者对因果关系的研究无疑极大地扩展了我们对因果关系的知识,但因果关系问题还是有很多地方存在模糊之处。20世纪初出现的维也纳学派旗帜鲜明地反对传统哲学中的形而上学成分,主张哲学应当科学化。维也纳学派的基本哲学主张是本文的理论基础。在哲学上阐明因果关系的有关问题后,转入文章的第二部分——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笔者首先简要地回顾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对因果关系的研究概况,接着介绍国外主要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是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客观归责理论。之后,笔者结合逻辑经验主义的相关思想,提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概念,并认为学者们常说的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其实只是哲学上因果关系特点的简单套用。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并不存在所谓的几个特点,唯一的只是在刑法中,我们认定因果关系必须着重考察的是人的行为。接着,笔者运用逻辑经验主义的研究方法和哲学主张,分析我国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和国外主要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缺陷。认为我国传统刑法因果关理论中的必然性、偶然性的争论是无意义的,从科学哲学的角度说,没有弄清楚什么是科学和科学的方法。并进一步指出国外的主要因果关系理论同样存在许多方法错误和模糊不清之处。第三部分笔者探讨在科学哲学的视野下如何认定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分为两个小部分:一般情形下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和特殊情形下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前者,笔者认为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结合日常经验规律和科学规律合理解释;后者包括不作为犯和中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认为不作为犯从严谨的、科学的意义上讲,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永远属于事实方面,要以科学的角度去解释。不能因为不作为犯违反法律义务或道德义务就混淆因果关系的概念。笔者明确地批判了因果关系中断论。认为因果关系只能是由于我们观察到以往事件与事件之间的某种规则性和重复性,进而总结出的知识。是有或无的问题,不存在中断的因果关系。我们不能因为事件的实际发生没有跟我们的预期一致就认为是因果关系中断了。第四部分是结语。总结全文,认为在理解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时,应该从科学哲学的角度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