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仲裁作为与诉讼并列的解决争议的“第二方式”,其具有当事人意思自治、高效便捷、商业保密、一裁终局等系列优势,在当今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作为非国家机关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必然会受到国家机关的约束,所以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对其监督。本文从仲裁监督的必要性入手,阐述由于仲裁制度的特点、对当事人的合法保护要求、效率与公正的平衡要求必须对仲裁进行监督,从而要建立仲裁监督机制。我国的仲裁监督主要包括仲裁委员会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对于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采用双轨制,即对国内仲裁裁决既进行程序审查,又进行实体审查,但是对涉外仲裁裁决只进行程序审查。我国仲裁法同时设立了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双轨监督机制。该两种司法监督制度并存,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一一阐述。从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出发,针对当前仲裁监督出现的问题,结合实践,也为促进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提高商事主体利用仲裁的积极性,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