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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具有高风险、高负债的特点,其破产具有必然性。鉴于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功能和特殊性,各国不会轻易放任商业银行进入破产程序,大部分国家为银行破产制定了特殊的破产制度。有效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能够保护公众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构建起金融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商业银行经营的高风险性、银行业危机的传导性及商业银行破产负外部效应的强烈性,使得各国在对待商业银行破产立法这一问题上往往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制定特殊的规则。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以独特价值目标的形式表现在商业银行破产法的内在属性中。相较于一般企业破产法强调的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商业银行破产法更重视对安全价值和秩序价值的追求。 商业银行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但银行业的特殊性及现代破产制度价值结构的变化决定了宣告商业银行破产需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其不能像一般企业一样过于简单地退出市场。因此,在对商业银行破产标准的认定上,也应有其特殊性。 过去十多年时间里,中国虽然未出现商业银行破产,但已发生多起金融机构危机事件,问题严重的商业银行也曾关闭。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商业银行破产具有客观必然性。但是中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难以满足银行破产实践的需要。通常在破产法律制度中,破产原因制度处于灵魂的地位。反思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和《企业破产法》为商业银行所规定的破产原因,并没有这样的主导。本文通过对破产原因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特殊性与单独制定银行破产原因的必要性,并列举了国际上通行的几种银行破产原因,最终在立于中国国情与银行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探索了中国的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选择的问题。 本篇论文不仅仅将分析与研究停留在比较法层面,并且将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的立法模式、司法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冲突等方面对破产原因选择的影响进行讨论。力求在立足于中国现有制度与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外成熟的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分析与对比以及金融危机中美国商业银行破产实际案例的剖析,为国内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立法选择提出建议。 具体而言,本文正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破产原因的一般理论。破产原因是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和基本元素,向来是破产立法中的焦点所在。本部分阐述了破产原因的定义,并分析了破产原因的一般理论及其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的影响。 第二部分是对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具体分析。商业银行破产虽原则上遵循一般企业破产法,但在许多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与一般企业相比还是有其特殊性的,这也表现在商业银行的破产原因上。本部分首先将商业银行破产原因与普通破产原因进行了对比,之后讨论了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特殊性以及单独列出的必要性。最后探讨了商业银行破产立法模式以及银行监管机构、存款保险机构与司法机构权力冲突可能对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带来的影响。 第三部分围绕通行的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即流动性标准、资产负债标准和资本充足率标准展开。本部分在详述这三种破产原因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其各自的优缺点,并对国外其他国家银行破产标准立法进行了比较,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均有所涉及。 第四部份则回归我国立法本身,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对现行立法中的缺失进行了反思,为接下来的建议提供逻辑基础。之后,结合上文中的分析,就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提出了建议,包括确立适宜的立法模式、引入监管性标准、进一步细化破产标准增加可操作性,以及建立“结构化早期介入与解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