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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民法的分野伴随着公法与私法的分化就已经产生,二者无论是在实体法上还是在程序法均有所牵连,使得我国民刑交叉案件在实际处理中问题重重,以致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和司法公正,因而,尽管民刑交叉问题处于民法、刑法理论研究的边缘地带,但却具有实践和理论双重研究价值,其中,刑民交叉案件中所涉民事合同的效力研究尤为迫切,司法实践中因受到“重刑轻民”的传统裁判思维的影响,常常出现粗暴地以刑法上的有罪判决否定民法上的合同效力的现象。本文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借贷合同效力这一典型的刑民交叉问题为研究对象,本着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必须严格以民事法律规范为衡量准则的原则,以前人的研究成果为依托,结合个人的思考,期冀能够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借贷合同效力的理论研究进行系统地总结和厘清,以期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和实践依据。全文由引言、四章正文及结语构成。在引言中,交待了问题的提出、研究的意义和研究的方法。第一章主要论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借贷合同效力探析之必要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借贷合同效力判定关系到所涉各方的利益,尤其是被害人的利益实现,另外关系到资金的流通与安全及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在理论上,此问题的研究关系到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发展,在实践中又有具有解决的现实紧迫性,因而研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借贷合同效力具有双重必要性。第二章主要概述现阶段学术界的研究现状,对前人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借贷合同效力的研究总结,包括学界的三种观点,“无效说”、“有效说”和“分别对待说”,分别阐述学说观点的内容和理由,并简单予以评述。第三章是文章的核心部分,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借贷合同效力的实体法分析,主要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角度论证合同的效力,严格的在民事法律规范的范围内按照有效合同所应具备的条件分别证成,另外,对“当然无效论”的诸理由分别予以反驳,以求正反面共同论证合同的效力。第四章是阐述研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问题所引发的思考,包括两个层次,一个是程序法上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先刑后民”并非是绝对的处理原则,应当特殊情形特殊对待,另一个是刑民交叉案件中权益救济途径的交叉处理,以期引起共同思考。最后是总结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