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庭前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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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长征中,“公正”与“效率”一直是亘古不变的主题,审前准备程序本着“提高司法质效、促进庭审集中”的目标应运而生。庭前会议作为最常用的审前准备,会议内容可涵盖审前准备程序的全部内容,其程序性价值不言而喻。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出台,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明确庭前会议的主要工作为固定本案诉讼请求,组织证据交换以及整理争议焦点,同时还可处理撤诉、当事人和解等事项,庭前会议在纠纷解决上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受我国立案登记制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影响,加之社会经济发展、公民权利意识觉醒,我国诉讼案件数量呈“井喷式”迅速增长,全国各地法院为缓和“案多人少”之矛盾,将庭前会议作为一个重要的纠纷解决平台。但由于立法过于概括、法理分析不够深入,庭前会议有着“促使民事审判提速增效”的表象,实则审判色彩浓厚、适用混乱,存在违背司法规律和司法程序性之虞。有鉴于此,文章从庭前会议制度的运行现状出发,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几个典范法院的实地调查及经验资料分析,对我国不同地区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情况进行总结与比对,得出庭前会议制度“功能实现受阻”是目前该制度运行困境之症结所在的结论。在“庭审中心主义”改革的大方向下,需要厘清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的关系,庭前会议也应当重新定位其应有的几项功能。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将以应有功能的实现为目标,在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的大框架下进一步完善具体的规则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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