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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工业与科技发展的副产品——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已经危及到了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其中跨界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尤为严重,它不仅给各国管辖范围内的环境造成了损害,还严重的损害了公海、外层空间等人类公共环境。鉴于此,国际社会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努力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并将合作的成果通过法律的方式固定下来:一方面,从预防环境遭受损害的角度出发,通过国际公约的形式规定了各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与相互间的合作机制;另一方面,又从事后救济的角度,致力于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追究。但是,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一般具有“软法”的性质,这在一定程度上突出了相对具有强制性的环境损害责任承担问题的重要性。国际社会近年来在环境责任问题上的工作成果显示了对私人责任的青睐,因此,大量的跨界损害责任问题都必须依赖国际私法加以调整,这自然要涉及到跨界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正是基于这样的一个凸显跨界环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的国际环境,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际社会在跨界环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上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及在新的背景下的主张进行剖析,以期对我国的立法提供一定的借鉴.论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是对论文所使用的术语进行界定。首先,对于“跨界”一词从国际环境条约的角度和国际私法的角度分别进行界定,以得出本文在国际私法层面上使用的“跨界”最广义上的界定;其次,对于环境侵权与环境损害的区别、环境侵权界定标准的演变以及环境侵权与一般侵权相比存在的特殊性进行分析,为下文对于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做好铺垫。第二章首先分析了跨界环境侵权的重要影响因素,即环境损害责任的私法化,因为一旦跨界损害国家责任的国际法编纂取得成功,跨界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将丧失其重要意义。其次是跨界环境侵权法律适用的多层化的现状,其中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无论在国际公约还是国内立法中都出现了专门针对跨界环境侵权的特殊法律适用规则。再次是跨界环境侵权法律适用的趋势探析,笔者提出两个观点,其一,从国际层面上看,冲突规则将在跨界环境侵权的调整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其二,分析相关的国际组织在统一跨界环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方面的探索与主张,提出有利于受害人为主的特殊冲突规则是跨界环境侵权冲突规则的发展方向。第三章,结合我国在跨界环境侵权法律适用方面的现状,提出两点建议:一是积极参加或缔结统一实体法公约;二是制定以有利于受害人为主并辅以损害结果地法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