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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拓宽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范畴,允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专门的子公司从事其中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该类业务横跨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三大领域,与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的传统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完全不同。因此,抓住受益人保护这条主线,探讨建立针对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受益人保护的机制,对于推动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序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有着积极而现实的意义。着眼于这个出发点,本文以探索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受益人权益保护有效途径为目的,对我国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受益人保护的措施、建议。前二章侧重于理论上的比较研究,为后续深入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总体背景。第一章对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简单剖析,说明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概念、要素、分类以及可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对象,并着重分析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性质、法律关系。第二章在第一章对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性质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此类业务的受益人保护进行了理论分析,论述了对受益人权益进行保护的必要性以及正当性,为后续讨论建立可行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受益人保护措施提供了可借鉴的理论依据。第三章主要结合我国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现时状况,对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受益人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实证分析。由于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类信托业务,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开展此项业务的时间也尚不足一年,因此本文主要从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治理结构、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等多种角度分析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受益人权益保护现时所存在的问题。此外,还通过对外部监管环境、监管体系的分析,指出健全的外部监管体系对于规范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以及保障受益人权益的重要意义。第四章则针对第三章所指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受益人保护所存在的不足之处,论述了完善受益人保护的对策,从规制与资产管理人有关的利益输送行为、强化资产托管人监督制衡能力以及加强针对受益人的事前、事中、事后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同时,对于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外部监管不力的现状,从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角度,为弥补法律体系的欠缺,建议推进立法工作,以完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体系,增强保护受益人权益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