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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数字电视技术对法治节目的影响,探讨了数字电视时代法治节目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变化发展情况。本文认为,与传统的模拟信号电视相比,以数字信号为技术根本的法治节目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面对这种变化,本文指出,法治节目首先应当从理念上逐渐完善,即改革过去的节目内涵、功能、宗旨定位,运用新的传播技术,树立崭新的传播、经营理念,突出受众分析、法律文化引导和节目的商业化运作。除此之外,由于法治节目形式多样,每一种具体形态的法治节目都应当相应地有所改进。本文尝试性地针对法治节目中最为普遍、影响最大的几种类型,分别加以阐述和分析,并指出,不同种类的法治节目在数字电视时代各自应当拥有不同的注重点,例如纪实类法治节目应当更多地运用数字技术还原真实、做好纪实;说法类法治节目应突出案件故事的叙事艺术;呼之欲出的法治专业频道应不断繁荣等。第一部分,笔者指出当前已经步入数字电视时代。数字电视从产生到发展至今虽然只经历了几十年的历史,却已经成为电视产业不可抗拒的变革力量,在世界各个地方都有了深远的发展。在我们中国,国家对于数字电视的发展始终是持积极推进的态度的,各级政府出台各种政策支持数字电视的发展,在这种条件下,我国数字电视的发展突飞猛进。随着数字电视的发展,数字电视对电视传播的影响也不可避免,从节目的生产到电视广告,电视传播都因为数字电视而产生了巨大的改变。第二部分,笔者强调,作为电视节目类型之一的法治节目无疑也随着电视传播的改变而产生了改变。然而,虽然法治节目应势改变了不少,但却仍然存在很多相悖于数字电视时代的因素,诸如单一化的选题、稀少化的专业法治频道等等。这些因素自然阻碍了我国数字电视时代法治节目的持续发展。第三部分,笔者从宏观理论领域对数字电视时代的法治节目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见解。笔者认为,在数字电视时代的法治节目应当将服务性确立为节目的根本宗旨,扩大法治二字的内涵;在此基础上,细分各种类型的受众,通过双重化的解码和编码使不同类型的受众自取所需;数字电视时代,电视的产业性质将会更加突出,所以电视经营必将成为左右法治节目成败的一大重要因素,所以今后的法治节目应当拓展经营形式、更新节目生产机制和发展节目评估机制。除此之外,在法律领域和文化领域,数字电视时代的法治节目都应当有所作为。第四部分,笔者从微观形态领域对数字电视时代的法治节目给与了一些有建设性的建议。笔者建议,在数字电视时代的访谈类法治节目应当以话题为核心,选好话题和话语。以纪实为己任的公安题材类法治节目则应当注意“实”的运用,做到分寸适当。以案说法类法治节目则离不开故事的叙事艺术和技巧,通过生动的故事打动观众、教育观众、引导观众。新闻类法治节目则应当回归新闻的本质,为观众提供充足的法治信息。而稀缺的法治专业频道在数字电视时代则应当大为增加。总体而言,本文认为,只要法治节目能因势而变,则虽然电视从模拟电视变革为数字电视,但仍能继续曾经取得的辉煌,在我国电视传播业中发挥其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