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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患关系比较紧张,医患纠纷逐年增多,各级法院受理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呈上涨态势,纠纷的表现形式多样,涉及医疗行为的各个阶段,贯穿于护理、诊疗、手术、康复的各个环节,且纠纷处理难度大,社会影响大。如何妥善化解该类纠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医疗纠纷中的两个案由确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者是有区别的,前者属于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后者属于违约之诉,二者又是相互联系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可因侵权产生,也可因违约产生,患者可自行选择以何种案由起诉。司法实践中,按照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标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可以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两大类。这种分类主要基于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第1款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该法律规定影响颇大,一是造成了医疗鉴定的二元化,二是造成了赔偿标准的二元化。《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统一了两类纠纷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基本消除了赔偿数额的差距,但是医疗鉴定的二元化现象依然存在,继续影响着司法审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医疗行为有过错。即医方的医疗行为有过失,对过失的认定除了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外,还应充分考虑医疗行为的专门性因素、地域性因素、紧急性因素和风险性因素等。(2)医疗损害。即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了财产权益和精神利益的损害。(3)医疗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归责原则方面,《侵权责任法》既规定了由患者举证医方存在过失的责任,也列举了法院直接推定医方存在过错的情形,平衡了医方和患者的举证责任,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