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在民间借贷领域,以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借款的情形愈来愈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频频发生。此类纠纷背后涉及的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并没有正式确立,其应否入法也一直备受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一方面,经济社会高速发展,让与担保操作模式应用广泛,较之于典型担保物权,具有高效便捷、节约成本的独特优势;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并没有在立法中对其进行规定,最高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观点模糊不清、摇摆不定,当前司法解释仅将此类案件作为普通民间借贷处理。由此,法律自身的滞后性、僵化性与社会经济实践的发展之间矛盾重重。在此背景下,有必要设立让与担保,以其创新性、灵活性、高效便捷性的优势与典型担保相互补充,完善立法,解决实务困境,共同对担保合同纠纷予以规制。为此,本文在理清让与担保国内立法进程的基础之上,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证成其设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一部分(第一章)首先对让与担保的含义进行界定,归纳出其区别于典型担保的创新之处。让与担保以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为设定方式,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为实现条件,避免了复杂的程序,节约了交易成本。其次,在明晰让与担保含义的前提下,阐释我国让与担保的立法现状及其局限性,进而对让与担保合同纠纷频发的国内、国际背景进行分析。在国内,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国家经济转型升级,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愈发明显;房地产行业成为必不可少的资金蓄水池,房屋买卖交易量剧增;按揭制度引入。在国际上,旺盛的融资需求,加之银行信贷既有规则的弊端,让与担保应运而生,从而逐渐得到判例认可,取得合法地位。最后,对近年来最高法院关于让与担保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进行了总结,在不同的判决中,其观点摇摆不定,模糊不清,有对让与担保模式的认可,亦有对其全盘的否定。第二部分(第二章至第三章)以我国让与担保的主要学术观点为分析起点,对抵押说、代物清偿预约说、虚伪意思表示说及期待权说等主要理论观点综合比较、评述,阐明对期待权说的支持。在此基础之上,分析让与担保制度设立的积极意义。让与担保制度的设立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完善大有裨益;该制度的设立符合法经济学的要求;可降低相关刑事经济犯罪率。最后,从法律借鉴视角审视设立让与担保制度的趋势性。第三部分(第四章)具体构建了我国的让与担保制度。首先分析其类型与标的,让与担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现有规定的担保类型,只要可以进行转移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均可成为让与担保的标的。其次,阐明选择以民法典物权编为规制模式的必要性,将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基本原则进行调和,分析让与担保不违反禁止流质契约的规定。最后,根据标的物的具体分类设定让与担保的公示,通过变价或公正估价的方式达到清算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