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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气功活动随着群众体育的兴起而逐步发展起来,气功社团也日渐壮大,而政府相应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相对滞后于气功社团的发展,政府给其较大的合法性空间时,气功社团组织很容易获得合法性的基础,从而安身立命;紧抓、严管时,气功社团萎缩,尤其是“法轮功事件”后,党和政府对气功社团进行了大规模的清理整顿,气功社团合法性的“门槛”被硬性地提高,气功社团从而陷入了严重的“信任危机”。可见,气功社团作为一种掌握社会权力的组织类型,必须得到其他社会权力主体、尤其是政府的认同和承认,即具备合法性这一属性;一旦丧失合法性,气功社团的存在和运行就变得十分困难。按照气功社团合法性赋予主体的不同,气功社团应积极主动地分别寻求被政府、其他社会组织、社会个人所承认和接受。按照气功社团合法性的不同来源,气功社团的合法性可以分为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社会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首先,气功社团的政治合法性意味着气功社团或社团活动符合某种政治规范,即“政治上正确”。气功社团可以通过宣扬自己的宗旨来阐明政治倾向,更常见的是在开展活动过程中阐发活动的社会政治意义,其目的都是要造成自己政治上正确、政治上可以信任的社会共识。其次,气功社团的行政合法性是指,气功社团得到行政机关在形式上的认同,大致有机构文书、领导人的同意、机构的符号(如名称、标志)和仪式(如授予的锦旗)等认同形式。气功社团往往通过和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建立密切的关系,在个人权威和集体权威“置换效应”的前提下,获取行政合法性。再次,气功社团的社会合法性是指,气功社团活动的开展符合了特定群体的共同利益,他们对气功社团的存在表示了普遍的认同。社会合法性对功法组织意义最大,是它们获取利益的前提。气功社团往往通过夸大气功活动的健康价值来获取社会受众的信任和支持。最后,气功社团的法律合法性是指,气功社团满足法律规定的各种要件,不违背法律条文。作为硬性的规定,法律合法性是气功社团应具备的首要属性。气功社团在获取和保持合法性过程中通常遇到两类问题:外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和自身能力建设的低下。在解决这些问题时,气功社团本身必须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合法性的“绩效”基础;遵循外在规则,提高合法性的制度基础;符合意识形态要求,提高合法性的理念基础。作为清理整顿后的新型健身气功社团组织,应该以推广、普及四种健身气功新功法为主要活动内容、建立健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制度为主要活动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健身气功在新时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