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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之诉自成立以来,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实践中已得到广泛应用和证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作为诉讼的独立形式以及制度价值,并且弥补了缺乏其他诉讼类型的行政诉讼制度的不足,在极其大的程度上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学界在深入研究行政诉讼法基本理论,不断丰富行政诉讼实践经验的过程中,发现了关于行政确认之诉立法规定中的很多问题,这必然导致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会出现混乱,从而影响其系统实现的值。因此,本文研究的基本目的是整理出行政确认之诉的基本理论,以求在提高行政确认之诉制度价值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其价值体系。全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关于行政确认之诉基本理论的讨论。首先讨论的是,如何对行政确认之诉的概念作出定义。行政确认之诉的概念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界存在多种理论,笔者综合各家之观点,对行政确认之诉的涵义进行探讨。其次讨论的是,行政确认之诉有着什么样的特征。行政确认之诉在目的上具有宣告性,在地位上具有补充性,在性质上具有救济性,在结果上具有非执行性。再次讨论的是,行政确认之诉有哪些种类和效力。行政确认之诉的法律效力包括:消灭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效力、决定行政赔偿责任的产生法律效力的效力。最后讨论的是,行政确认之诉有何价值。笔者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来阐述行政确认之诉的价值:一是行政确认之诉的监督价值,二是行政确认之诉的规范价值,三是行政确认之诉的保障价值,四是行政确认之诉的弥补价值。第二部分是域外行政确认之诉的评介与启示。研究主要集中在英国、美国这样的英美法系国家和日本,德国和台湾地区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通过比较研究它们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等内容,分析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寻找共同发展行政确认之诉的规律,使得确认之诉得以更好的发展。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行政确认之诉现状的分析。笔者将从我国行政确认之诉的立法沿革入手,对立法内容进行详细解读,找出我国行政确认之诉的立法缺陷,并对造成缺陷的原因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进一步联系实践现状,并辅以案例和数据分析,准确反映我国行政确认之诉的现状。第四部分尝试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确认之诉的构想。其一是要完善适用用条件的立法规制,其二是要完善审理程序的正当有序,其三要从裁判形式上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