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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疗技术的发展,近年来医患矛盾时有发生,社会上对于患者的权利关注程度不断提高。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医疗活动中患者一项重要的权利,而医师说明义务的履行对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可以在医疗活动中规范医师的行为,降低医疗风险,还可以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提高法律的适用性。但目前我国对于医师说明义务的探讨还不够深入,在实践中医师说明义务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地对医师说明义务进行理解分析,在立法上和实践上提出有效可行的建议,才能为缓解医患矛盾提供制度上的支持。笔者从医师说明义务的概述开始,分析了医师说明义务的含义、性质,分析了医师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关系,讨论了医师说明义务的必要性,并梳理了医师说明义务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脉络和概况。然后笔者对医师说明义务的构成部分进行具体地分析,并对民事责任的承担部分进行了讨论。最后结合我国医师说明义务制度建设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立法和实践上的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以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医师说明义务的概述。首先对医师说明义务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医师说明义务主要是在医疗活动中,为了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师或医疗机构需要向患者说明需要进行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式等内容,并取得患者的同意。接着分析医师说明义务的法律性质,学界普遍认为,医师说明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效力。然后分析医师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关系,认为二者对立统一,医师说明义务建立在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之上,患者知情同意权是说明义务履行的前提,医师说明义务的履行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了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强调了医师说明义务的必要性。最后以美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分析医师说明义务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形成和发展概况,同时对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医师说明义务的基本问题研究。从医师说明义务的主体、对象、内容、标准、例外和方式六个方面进行讨论。第一节讨论医师说明义务的主体,笔者认为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医师是医师说明义务的实际履行者。第二节讨论医师说明义务的对象,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对象主要是患者本人、近亲属和被授权人。第三节讨论医师说明义务的内容。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治疗手段、治疗风险、替代方法、治疗费用等,通过对比笔者认为美国、芬兰等国家在医师说明义务内容方面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例如医师的个人信息和经济利益等内容。第四节讨论有关医师说明义务充分履行的四种标准的学说,笔者认为折中标准说更为恰当,既可以保证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同时也不会给医疗机构造成繁重的负担,能够有效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第五节讨论医师说明义务的几种例外情形。第六节讨论医师说明义务履行的书面和口头的告知方式。第三部分,违反医师说明义务的民事责任。违反医师说明义务的行为既可以定性为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权行为,也可以定性为违反医患之间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的行为,因此这一部分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两部分来进行讨论,主要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不同责任承担形式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第四部分,从民事责任角度提出我国医师说明义务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主要分析在我国医师说明义务制度在立法上存在医师说明义务的对象、内容和标准、不够统一和明确,在紧急救治时的规定等不够细致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知情同意书内容不够规范和人性化、医务人员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利意识不强、审判中案由的使用不够准确等方面的问题。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