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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也改变了互联网领域中企业的竞争模式,新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层出不穷。由于之前没有切实可依的法律条文,给我国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难。2018年1月1日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新添的互联网条款及时回应了这一需求,给日后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但该互联网条文在内容、体系方面存在着不适当之处,司法、执法过程中的一些原有的问题也并未得到有效解决。文章主要分为了五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概述,首先,文章介绍了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概念。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秩序,新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保护经营者的利益,更是将消费者的利益纳入了保护范围。其次,在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考虑主体、主观方面、竞争关系的存在、行为以及后果这些因素。最后,文章介绍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包括行为的隐蔽性、方式的多样性、危害后果大和违法成本低。第二部分介绍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表现,分为了物理世界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扩展到互联网领域的表现,以及专属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类型,并在每一类后附上了典型案例。需要注意的是,这一部分并非是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化分析,仅仅是根据日常中的典型案例所作的总结。第三部分介绍了德国和美国作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在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立法经验以及如何为我们所用。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专门条款去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一般条款进行规制,表现为“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应被禁止”,并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采取不同的标准。这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因为在互联网条款出台以前,我国法院审判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依据的多是我国的一般条款,并且由于互联网条款的局限性,今后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依旧离不开一般条款。美国虽然有一系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但是更注重以往的判例。尽管如此,《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中确立的认定“不正当”所应考虑的因素以及一些单独立法《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统一商业秘密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等,都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介绍了互联网条款从开始审议到最后确定经历了那些修改过程以及最后颁布的条文存在哪些问题并提出了建议。在修改过程中,互联网条款主要经历了以下变化过程:增加了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概括性规定,删除了干扰、破坏网络产品或服务这一条,并增设了兜底条款。接着对互联网条款有无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具体内容的不当之处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第五部分首先介绍了在司法实践中中审理互联网案件存在的问题、困境,比如赔偿数额难确定、管辖法院有争议、取证困难、诉讼效率较低等。其次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比如利用司法解释去细化赔偿数额、明确此类案件的管辖规则、完善电子证据的收集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