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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意外事件、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尤其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界分非常复杂,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二: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成意外事件的问题,就是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性问题;二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那么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问题。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判断的难点所在,法官在裁判时往往也会因为对法理观点和法律规定的理解不一致而形成差异判决。本文以重庆市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孙某一巴掌拍死人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中所涉及的法理知识的梳理、阐析,包括意外事件、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特征、三者之间的区别、罪过形式中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刑法上的伤害行为与一般殴打行为的区别、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及介入因素能否阻断犯罪构成等,并将上述理论知识运用到本案的具体分析中。笔者首先阐释孙某的行为不属于意外事件而构成犯罪,原因是孙某在实施打陈某某一巴掌的行为时应当预见到有可能会伤害陈某某,孙某对该危害后果是放任的态度;其次从分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着手,主要分析孙某仅仅打了陈某某一巴掌,同时,从其平时与陈某某的关系入手分析,由此认定孙某主观上并不具有希望造成陈某某伤害的故意,并得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结论;最后,笔者通过比较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的区别,尤其是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区别,并从孙某的客观行为表现来判断其主观方面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非故意,再结合孙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陈某某死亡这一危害后果,且孙某的行为与陈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从而得出孙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结论。通过本文对意外事件、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尤其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界分研究,笔者期望达到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三者在实践中易混淆状况的重视,进而加强对三者的研究,最终达到理论指导实践审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