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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具有社会学、经济学、刑法学等多个领域的属性,为了对传销有个全面的了解和把握,第一章采用了交叉研究法从不同角度对传销进行定义、辨析和分类。其中,刑法视野里的传销,可以概括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骗取财物”,“团体计酬”被排除在外。传销的刑法学分类可分为原始型传销和诈骗型传销。第二章,从经济学和刑法学角度对传销行为进行了定性分析。揭示了原始型传销与诈骗型传销的实质和经济学角度的根本区别。从刑法角度阐述了诈骗型传销入罪的合理性,而原始型传销不宜入罪。第三章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从法律规定的字面解释,立法层面的争议以及司法适用中的定性问题等方面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予以分析。涉及到主体范围及责任认定上,有必要将具有一定实力的积极参加者列入打击范围;为非法传销组织充当保护伞的单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类犯罪的认定时,可以根据组织者在所缴纳费用的用途上是否使被发展者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将采用传销模式的犯罪行为分为诈骗型传销和传销模式的诈骗,分别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台后,非法经营罪不应再适用于传销类犯罪。行为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同时又触犯其他罪的,如果具有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牵连关系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否则,则不能评价在一个犯罪行为当中的,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