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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负担是附着于物权的非直接支配性权利。而物上负担制度则是调整物上负担的制度。具体而言,其是一种调整附着于物的产权之上,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兼具对人性与对世性的负担,意在描述交易中物的财产状态,以调整和解决交易中三方的权利构成与风险负担的制度安排。为什么要讨论物上负担制度?理由如下:首先,在稀缺普遍存在的现代社会,权利的层叠将成为解决稀缺问题的良好进路。但大陆法系对此并无详细的论述,因此有必要专门讨论。同时,意思自治也要求民法许可当事人处分物权的多样性,也包含着在物权上设定各种负担。这都需要相应的理论构建和制度设计。再者除去能够解决现实财产问题,物上负担制度对我们理解现行制度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将使逻辑构成与法律关系更加顺畅。另外,物上负担制度涉及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融合,涉及到既有民法财产法学范式的转换,更涉及到民法基本思想与方法的变革。综上所述,物上负担制度的提出与建构,将成为民法的一次革新。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物上负担制度的理论基础。本文将传统财产法的理论范式称为人视角,希望以物视角对其进行补充。在物视角之下,物权先验地存在于物上,而物上负担是附着于物权的非直接支配性权利,意在描述交易中物的财产状念,以调整和解决交易中三方的权利构成与风险负担。物上负担制度具有双重意义:物法意义决定其可以对抗第三人,而债法意义决定了物权交易之中的风险负担。第二部分是物上负担制度的实证经验。笔者通过对英国从中世纪到1925年财产法改革的考察;对传统中国从唐朝到明清的赋税制度考察;通过对英美财产法中物上负担制度的考察,希望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在人类的历史上,物上负担制度普遍地、自发地或自觉地存在;第二,物上负担制度的谱系体现着财产法的简约化趋势,这应当成为中国民法立法的基本技术;第三,英美财产法中的物上负担制度应当被借鉴、吸收和改造。第三部分是物上负担制度的建构。本文讨论了物上负担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在实体性规范的讨论中,笔者提出了构成物上负担的基本要素,并且将价格要素加入财产制度,讨论物上负担制度的价格要素。同时,本文讨论了物上负担从诞生到消灭的基本权利结构。在程序性规范中,笔者首先批判了传统物权公示的家长主义,构建了以证明责任为中心的物权公示,并且讨论了物上负担的公示以及诉讼,以及在善意第三人规则之下的公示效力。第四部分讨论了物上负担制度与既有民法制度以及民法学说的比较与融合。笔者认为,物上负担制度全面地实现了对物权社会化理论的超越,可以作为一物一权与物权法定的缓冲剂;可以对担保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提出一种更好的解释;将对继承法与破产法形成有效的补充,更将从根本上解决信托的继受问题。总而言之,物上负担制度的继受和改造,将促进我国民法从理念到制度上的根本跨越和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