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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规则之所以受到两大法系国家(地区)普遍关注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其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诉讼收益的增加、诉讼公正的更好实现。自认规则是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基础存在与发展起来的,但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因此我国诉讼环境中缺乏自认规则产生与发展的土壤,导致我国自认规则的相关立法还存在混乱与缺失之处,也使得自认规则的实践运用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诉讼自认规则全面、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找出我国民事诉讼规则现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通过与两大法系国家(地区)自认规则的比较研究,来找到适合我国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相关完善措施,以便能够推动自认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发展。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以自认规则法理分析为切入点,重点对自认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分类及法律属性,以及自认规则的含义与价值作出详细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现状从立法与实践两方面予以分析,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并通过两大法系国家(地区)自认规则的考察分析,来作出具体的比较,进一步认清我国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不足,从立法与司法实践两个层面上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