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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提升,个人所得税在我国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征以来,经历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俨然成为我国税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与此同时,我国的避税现象也愈加普遍,避税手段不断升级,各种避税方式层出不穷。这使得作为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个人所得税占国家总收入的比例严重偏低。如何打击避税行为不仅仅是我国面临的问题,也是其它各个国家所要解决的问题。如今国际社会对反避税任务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各个国家之间也加强了反避税的协作。在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与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大背景下,我国也加入了反避税的热潮。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至此我国结束了个人所得领域长期缺乏有效反避税规则的状况。反避税规则的引入成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中的一大亮点,它填补了当前个人所得税缺乏“反避税”制度的立法缺陷。其中的“转让定价规则”、“CFC规则”更是为税务机关征纳税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执法依据。更为重要的是,本次的新个税法中还引入了一般反避税条款。笔者认为,一般反避税规则在个人所得税收层面的引入既是一件好事,因为它能弥补法律的僵硬和空白,打击并纠正许多个人层面上的新型避税行为;但同时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引入也是一件值得大家警惕的事情,因为与企业不同,自然人不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更是有血有肉有着自我意识的“人”,他们更加注重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而一般反避税规则由于其概念上的模糊和启动标准上的不明确,难免会使税务机关在日后的适用上与纳税人产生争议,甚至可能因适用不当而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新个税法中一般反避税规则的概念以及适用标准进行考量和界定。结合个税法条文来看,一般反避税规则的用法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大致相同,但值得注意的是,新个税法对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引入,是否符合法理?运行机制上是否可行?针对合理商业目的的理解,是否应该照搬企业所得税领域的规定?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去考量的问题。笔者认为,因为适用主体的不同,对于个税层面上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在理解与适用上应当与企业所得税区分开来。本文的行文思路便是以此为基点,结合域外经验,尝试完善一般反避税规则在个人层面的适用,力图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