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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为世界上的人口大国,老年人人口比重大,按照国际老年型社会的判断标准我国从2000年开始就已经步入老年型社会,并且老年人的人口数量逐年增高,加之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导致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很多家庭仅有一两名子女,子女为老人养老的压力越来越大。在这样的背景下,仅仅依靠自己子女的赡养使自己安度晚年的方式,不能完全应对当前老年型社会的养老问题。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发达,人口老龄化问题不论是在国民经济方面还是在人民生活方面都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我国传统的监护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分两类:一是未成年人;二是精神病人,而对于老年人的监护问题在法律上一直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如果将传统的监护制度照搬适用于老年人监护上,则会导致民事行为能力健全的老年人不能按照自己希望的生活方式来安排今后的晚年生活,这不仅违背了老年人的意愿、限制了其行为,并且也是对自我决定权的无视。这不仅与我国的意思自治原则相左,同时也与当今的国际人权理念相违背。为了更好的应对我国老龄化社会所产生的诸多问题和紧迫的现实需求,201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首次将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合法化,是我国监护制度发展的一大突破。201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又正式提出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对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具有强劲的推动作用。虽然《老年法》和《民法总则》中都对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有所涉及,但是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对该制度的规定仅为原则性的,比较片面、简陋,还不能很好的应对现实生活中所面临的切实问题。并且对于老年人意定监护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终止、对监护人的监护监督等都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本文预通过对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找出目前我国在该制度上的不足,通过与我国国情的结合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以实现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切实维护老年群体利益,使广大老年人能够真正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