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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作为我国在建国后的特定历史时期所独创的一项法律制度,其产生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四十多年来,劳动教养制度先后教育和改造了300多万名违法犯罪分子,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制度的逐步确立和完善,民众对民主法治的要求日益提高,对人权、程序正义和公正等问题的日益重视,劳动教养制度的缺陷越来越凸显出来。在宪法方面,劳动教养制度的宪法根据是关于公民义务的规范。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结构也由过去一元化的政治社会逐步向二元化的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演变,国家和公民的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政府根据宪法关于公民义务的规范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在行政法方面,《行政处罚法》、特别是《立法法》的颁布实施,引发了劳动教养制度在立法主体方面的合法性危机。除此之外,劳动教养制度以防卫社会为逻辑起点,以人身危险性为评判标准,普遍存在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犯罪分子施以比部分刑罚还要严厉的处罚,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因此,如何使我国已经不适应现实要求的劳动教养制度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就需要在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上进行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本文首先阐述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形成及其发展,着重说明了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教养制度的确立过程,劳动教养制度是如何纳入国家法制轨道的;并结合国家相关法律和实例,阐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实弊端。其次,作者着重探讨了劳动教养制度立法的价值取向,对法学界存在的关于劳动教养是保留还是废除的争论,分别从理论、事实和功能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从理论层面来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这一理论基础就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从实事层面来看,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它的存在和发展有着坚实的实践基础。几十年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存在价值,其是预防犯罪的一道重要防线,也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种有效形式。劳动教养制度创立四十多年来,已经教育挽救了300多万轻微违法犯罪人员,改好率高达90%,解教人员回到社会后,大多数能够遵纪守法,安居乐业,自食其力。从功能层面上讲,劳动教养制度是使劳动教养社会功能得以实现的最为何适和有效的载体。最后,得出劳动教养制度还应继续存在下去,它需要的是改革与完善的结论。我们不能简单的否定或者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而是应当从更科学、合理的满足社会需求的目标出发,通过劳动教养立法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改造,使它能够买足秩序和权利的双重要求。最后,作者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立法改革和完善中所涉及到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和研究。先是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进行了重新界定;笔者认为要对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立法改革和完善,重在分析出这一制度的应然性质,而现今学者们多是通过对劳动教养适用对象的分析来推导出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但是由于我国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经过历次调整,存在诸多缺陷和问题,尤其是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被不断的扩张,范围过大,适用条件的标准也很不清晰,实践运用中适用对象的确定随意性很大。这就使得人们很难通过分析适用对象来对劳动教养制度有一个统一、准确的定性。通过探究,笔者发现劳动教养制度最初的设置是体现了一种责任和关怀的宪政精神,使其作为关怀和负责的感化,教育,挽救的手段和方法,得以存在的。可见劳教制度创立之初的目的重点在于教育,挽救,改造和培养,是一种强制教育的手段。认为应将劳动教养制度定性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更有利于实现这一制度的目的和功能。进而,根据对劳动教养制度性质分析得出的结论,结合对劳教制度功能与目的的理解,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模式进行了选择,认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完善应采取由人大单独制定法律的立法模式;此外,对劳动教养制度适用对象的改革和劳教人员处遇模式的完善也发表了本人的拙见,以期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改革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