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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于90年代初引入我国,最初运用于基层检察院的司法实验,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在新刑诉法中得以确立。该制度的建立,旨在以非刑罚化的方式,教育、感化失足未成年人顺利重归社会。然而,制度价值能否在运行中得以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程序的设计:程序规定越详尽、合理,运行阻力越小。障于我国法律规定仍比较粗疏,附条件不起诉程序规定不够周密,在实践中呈现出各级基层检察院操作不规范,不统一等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本文从程序角度入手,将附条件不起诉分为启动和决定程序、考察和决定程序及监督和救济程序三个部分。启动和决定程序中,笔者提出增加启动的申请方式、在审查中引入社会调查方式、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确立听证程序并对审查内容、决定的作出过程作出详细的程序设计。在考察和决定程序中,改进了联合考察委员会考察模式、并针对考验期限及考察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在监督和救济程序中:一方面,通过提出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及建立人民代表委员会监督程序来补充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外部监督;另一方面,对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救济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