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

来源 :重庆邮电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ang__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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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发展必然导致网络主体的增多和网络行为的频繁多样,而网络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特点决定了网络纠纷在许多方面和传统纠纷存在不同。互联网的发展和网上纠纷的出现给作为解决民事纠纷最主要争议解决机制的民事诉讼制度带来了巨大冲击。就当事人问题而言,在网络环境下,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网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成为一个难题,不仅困扰着当事人,也困扰着法官、律师等实务人员。   本文首先对网络环境下民事诉讼进行了概述。网络环境下的民事诉讼可以界定为,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网络民事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而网络民事纠纷具有跨区域性、主体身份虚拟性、纠纷解决相对独立性的特点。其次,将网络环境下民事诉讼当事人界定为,在网络民事纠纷中,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及相对方;而网络环境下民事诉讼适格当事人,是指就网络民事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对于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有实施诉讼的权能,即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的资格;网络诉讼原、被告的当事人身份往往难以确定,参加诉讼第三人也具有特殊性,当事人适格判断具有复杂性。第三,重点研究了网络诉讼中,原告如何确定。在网上侵犯名誉权案件中,原告通过ID、个人密码登陆网站,并结合注册信息可以证明是适格当事人;在网上侵犯著作权案件中,文章有署名时通过署名,无署名时通过密码登陆、网络服务提供者出具证明等证明原告是适格当事人。第四,重点研究了网络诉讼中被告如何确定。在网络侵权诉讼中,分为侵权人明确时被告的确定,侵权人不明确时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侵权行为人的注册资料或其上网真实情况,以及运用IP地址等来确定被告;而在网络合同诉讼中,通过ISP的网络注册会员制度、电子签名和网络认证来确定被告。第五,研究了网络环境下多数当事人的诉讼。在网络诉讼中,存在普通共同诉讼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形,也研究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诉讼地位;同时,网络诉讼中也存在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情形,在网络合同诉讼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认证中心CA、邮件服务器提供者均有可能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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