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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力图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一系统地探讨,主要是从历史角度特别西方法律制度发展史来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所蕴含的现代文明的思想理念,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制度文明演化的产物,该制度既是社会发展催生而成,更是自由、平等、契约自由和财产所有权神圣等现代化思想浸润而生,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应是婚姻家庭财产法律制度理想发展的方向,与法定财产制度比较而言,其有着天然的优越性,但是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张,私法的公法化趋向有所增强,这种发展的趋势有所减缓,法定财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约定财产制度的发展。在探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性质、构成条件、影响因素后,提出构建理想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应有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约定内容不得翻悔原则、公序良俗、情势变更等法律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基本指导原则,作为实现意思自治的一种保证,约定内容不得翻悔就成为意思自治的有益补充,由于意思自治只体现当事人的利益,为限制人们私欲心的膨胀而危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对意思自治产生的流弊进行补救,公序良俗原则或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即为法律上的限制保障,但如若发生不归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而是社会共同生活大环境变化导致的利益得失时,应有情势变更原则予以调济,唯有此,才能体现法律制度的周延和公正。通过对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民法规定的简单分析,总结了现代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发展的一般特点。对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一是缺少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一般规则的规定,二是缺少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建立的体系性规定,三是缺少夫妻约定对内对外效力的全面规定,四是缺少夫妻约定类型具体内容的规定,五是缺少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登记或公示制度等。认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仍处于一种学习起步和摸索研究的阶段,提出了健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一些意见。最后文章提出随着人的权利观念的普及,伴随着男女走向实质平等的现实,许多国家都在追随时代的步伐,逐步完善本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本文侧重探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理论和发展趋势,为建立我国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内容体系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