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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最初的农民开始种植庄稼以来,农业领域的革新就不断推动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一般地,农业在很多国家的经济生活当中都占据着核心地位。即便对那些农业在其国民经济构成中处于非核心组成部分的国家而言,农业团体及粮食供应问题依然是国家生活及政府决策的重要内容。稳定而充足的粮食供应攸关世界上大多数人的生死存亡,提高作物产量成为长期以来农业研发领域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植物品种的培育和研发在人类社会发展中一直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知识经济化时代的到来,农业领域内的新品种培育和研发也进入到知识产权制度的视线中。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等保护形式成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研究和关注的热点。其中,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则成为农业知识产权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然而,对新品种的培育,在提高产量之外,是否还有其他因素需要顾及?对生物多样性关注的必要性?作为当今国际上品种研发的主力,大型生物技术公司的利益诉求与全球公共利益的平衡机制是否合理和尽如人意?对新品种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是否能够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又将围绕传统知识和生物遗传资源展开怎样的博弈和厮杀?……本论文对以上这些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讨论和分析,希望能够对我国这个农业大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引发新的思考。本论文含导言和主体两个部分。在导言部分,作者在前三部分介绍了论文的写作背景及其现实意义,其中在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论文的研究对象植物新品种的简要介绍。导言的第四部分是本论文的研究综述,方法、以及论文主要观点及创新的介绍说明。文章主体部分共五章。第一章是论文的理论分析部分,作者分析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现状及法理探讨。从与植物新品种保护关系紧密的种子产业越来越集中的态势以及国际社会中越来越多的生物剽窃等问题开始,作者探讨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下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现在的过于关注育种家私权保护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东西方的不平等。作者的理论分析集中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私权论争,认为一方面私权有利于促进植物新品种的发展,另一方面私权阻碍植物新品种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与应用。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自己在植物新品种模式问题方面的倾向性——既有助于促进对育种家的激励,又有助于平衡包括农民在内的使用者的利益间的平衡保护模式。即良好的制度设计应力争在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的同时,维护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良性平衡,由此引发对当今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再思考。在分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ade-related Agre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简称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的高度私权性论断,及其规则形成机制的基础上,论证了TRIPS协定在维护私权和平衡社会会公共利益方面的规范失效。第二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美国和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无论是美国的专利与品种权并重的双重保护模式还是欧盟的专门法与专利法分立的保护模式,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为其生物技术产业的发明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不论其形式为何。美国和欧盟的制度设计达到了其维护和促进各自农业和相关产业发展的目的。完善的规则和制度设计给欧美的农业生物技术公司和医药产业创设了良好的产权和市场环境,使其成为知识经济时代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第三章则主要分析发展中国家的保护尝试及其现状、困境与立法。笔者认为目前包括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内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整体而言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也因此发展中国家在整个国际知识产权和植物新品种保护体制下处于被动接受的局面。在TRIPS协定以及其他与发达国家所签订的双边条约的影响下,履行着超国际(TRIPS-Plus)的条约义务,从而使自身在农业发展和植物品种保护领域陷入进退维艰的窘迫境地。此外,作者对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中有独到之处的印度立法相当推崇,认为其立法最大限度地顾及和保护了本国农民的利益,可成为其他有着类似国情的发展中国家借鉴的模式。第四章笔者着重论述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立法。除了已提及的TRIPS协定外,还有受到发达国家力推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Convention of Protection on New Plant Variety,以下简称UPOV公约)。尤其是UPOV公约1991年文本将育种家权利保护推至类似于专利保护的水准,大大扩张了育种家的私权保护,而对发展中国家普遍关心的农民权问题则给予限制。虽然在发达国家的强力推动下,该文本获得广泛的适用,但这种效率优先,不顾公平的制度设计也受到国际社会广泛的批评。第五章则将研究的视角由国际社会转入对我国具体情况的分析。主要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展开: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司法解释为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了依据,然而这样的依据难称完善。提升条例的法律层级成为首要问题;其次规则的制定应尽可能地清楚和明确;再则,须谨慎应对我国对UPOV公约1991年文本加入问题。在实践领域,主要从行政和司法角度对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及其侵权问题基础见解,以求有助于改善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论文的主要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对相关案例的深入剖析。以著名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美国和欧盟国家在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的有关倾向和态度,具有最直接的现实和学术价值;二、本论文着力于对法律法规背后的价值取向的考虑,以期对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考。限于本人能力,对一些问题的分析和研究还不够,希望能够在以后的研究和学习当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