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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新时代,科学技术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不断创新,大大提高了社会大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但是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问题也不容忽视,工业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垃圾污染等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近十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渤海湾漏油事件,雾霾,铬渣污染事件等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不可估量,相关受害第三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也面临极大地威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已经不仅是个别化的救助,而是公共救济的问题,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的主要方法之一。纵观全球,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在很多国家成功实践并广泛推行。它不仅能通过保险市场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分散环境污染损害造成的社会风险,使受害第三人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赔偿,更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缓解环境污染现状。我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的环境责任保险,但试点成效一般,未发挥实际作用,2013年,根据国家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等环境新形势新要求,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在总结过去6年试点经验基础上,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自此,我国各省市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工作如火如荼地展开了。目前,我国的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工作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仍存在许多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不健全,强制保险具体制度设计不合理等都制约我国环境责任强制保险进一步发展。探索和学习国外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的成功经验,努力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当务之急。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阐述了近几年我国环境污染重大事件,其次介绍了各试点总体的运行情况及湖南省的具体运作模式。第二部分主要具体论述我国环境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第三部分是对德日美等域外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经验考察。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即我国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从立法层面,具体制度设计以及完善配套措施等方面论述,旨在健全完善我国的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