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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公司治理的完善主要围绕强化公司监督职能而展开,我国也不例外,2001年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正是为了改变我国监事会虚化的状况。但从目前来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的中国公司内部监督模式并没有显示出理想中的效果,独立董事的引进并不成功,并且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还有进一步弱化的趋势。在公司内部如何进行分权制衡,如何强化公司内部监督,使公司的运转更加稳健,成为各界学者普遍关注的焦点。通过对国内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比较分析,笔者也试图加入到完善中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探索之路上。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主要阐述了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相关概念,论述了公司治理与公司内部监督的关系,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概念、内涵及目的,从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分权制衡理论分析了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产生的理论依据,也为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拓宽了新维度,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创新提供了新视角。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发展历程与现状评价。本章首先梳理了监事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从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公司律》中的查账人制度,到2005年《公司法》确立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我国并存的法律地位,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在曲折中前进。其次,本章对当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逐一分析,进一步指出独立性不足、监督能力和监督时间受限制以及激励约束机制的缺乏是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共同存在的问题,并强调监事会行权保障机制的缺失限制了监事会监督职权的行使,进而提出当前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的公司内部监督模式造成两者职能重叠和关系扭曲,严重影响公司监督职能的发挥。第三章分析了当前国际上几种典型的公司内部监督模式,主要讲述了美国一元模式、德国二元模式、日本并列模式以及法国选择适用模式。在对各国典型模式分析后发现:不同公司内部监督模式之间不存在绝对的优劣之分,一个国家的公司内部监督模式只有适应本国的法律、经济、政治、文化等环境,才能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盲目的法律移植很可能造成引进制度的本土化障碍。第四章是在前几章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未来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模式的构想。独立董事制度有其固有的制度缺陷性,无法在中国发挥其监督职能,中国未来公司内部监督模式应当以监事会作为公司唯一的监督机构,强化监事会的职权,在监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等常设机构,让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内部建立起强大的监督体系,从而为公司监督职权的强化提供了制度环境。第五章主要是我国未来公司内部监督模式的一系列保障性措施。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强化,必须建立在一系列完善的配套措施基础之上。目前推崇的外部监事制度及职工监事制度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应当予以取消。债权人对公司的利益非常关切,应当引进债权人监事制度。监事会职权不足也是监事会弱化的重要原因,应当充实监事会的职权,特别要强化监事会的不当行为制止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为了防止大股东掌控监事的选任,应当引进表决权限制和推广累计投票制。另外,激励约束机制也很重要,应当加快监事薪酬激励的市场化改革,并强化监事的责任体系。使监事有动力、有压力、尽职尽责地履行好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