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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腐败现象日益严重,犯罪手法变化多样且越来越隐蔽,大案、要案不断涌现。受贿罪的发生概率居高不下,其影响范围之大,影响程度之深,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信赖,严重威胁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公信力。只有加大惩处此类犯罪的力度,严厉打击受贿犯罪,才能合乎民情,顺乎民意,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按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成立受贿犯罪。对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在司法实践当中非常棘手。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了他人财物,但却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成为了他们为自己无罪辩护的理由。在司法实务及刑法学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也存在多种观点,有人赞成保留,有人提议取消。在赞成保留的人中对此要件在受贿罪中的地位也有着分歧,主要有“旧客观要件学说”、“主观要件学说”、“新客观要件学说”即“许诺说”等。实际上,无论采用哪一种观点,都不可能打击到所有的受贿犯罪,有些观点甚至会造成一部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者钻法律的空子,并由此导致对受贿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上产生混乱。在受贿罪的实际办案过程中,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取证非常困难,给打击受贿犯罪制造了重重障碍,造成了不少受贿案件无法定性、难以查处,阻碍了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本文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在刑法中的规定及立法历程谈起,通过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存废之争的各种学说进行介绍和评析,进而提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必不可少的客观要件,适用“新客观要件学说”即许诺说,应予以保留。随后本文从有效避免理论和实践的矛盾、有力打击犯罪、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解决既遂和未遂认定、减轻司法机关证明责任等方面论证“为他人谋取利益”适用新客观要件学说即“许诺说”的合理性,提出“许诺”只需要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即可,不要求实际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结果。最后,本文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类型、“为他人谋取利益”中“利益”的界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罪数认定等方面论述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