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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承载的价值是多元的,2018年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确立正是多元价值选择中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为我国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由于贿赂犯罪具有“对合犯罪”的鲜明特点,被告人不在案会给案件的诉讼活动带来巨大的影响。而法律对于缺席审判在贿赂犯罪案件中具体运用的规定还处于需要完善的状态,因此在实践中难免会存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一方价值失衡的司法风险。学界一般较为关注缺席审判在制度上的设计是否能够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忽略了被告人缺席对发现案件真实方面产生的影响。贿赂犯罪在刑法中无论从犯罪主体还是证据方面来看都比较特殊,被告人不在案可能会影响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司法证明等。因此本文基于公正审判的诉讼理念,从事实认定、司法证明以及法律适用三个方面充分研究贿赂犯罪案件缺席审判运用中潜在的司法风险,找出导致风险产生的原因并针对各个风险提出应对措施以规避风险。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贿赂犯罪案件缺席审判司法风险的基本问题。发现贿赂犯罪缺席审判中存在司法风险的前提是对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及该制度基础进行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涉及到缺席审判的使用条件、被告人权利保护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缺席审判打破了传统的诉讼结构,了解其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作为支撑有助于把握该制度的价值取向。理解司法风险的基本含义是研究贿赂犯罪案件缺席审判司法风险与防控对策的基础,被告人不在案使缺席审判在贿赂犯罪案件运行中可能存在一方价值失衡的司法风险,包括实体上以及程序上的,从而无法保障案件的公正。第二部分是贿赂犯罪案件缺席审判司法风险的主要表现。贿赂犯罪中,“一对一”的犯罪特点使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严重依赖言词证据,尤其是被告人的供述,因此被告人不在案会导致事实认定和司法证明上存在司法风险。事实认定上如主观事实认定难、难以全面认定案件事实以及证据收集规范性难以保障的司法风险。司法证明上包括难以达到原有的证明标准和司法证明形式化的司法风险。在法律适用上,法律规定会导致实践中产生适用范围难以统一、近亲属上诉权滥用以及诉讼反复化的司法风险。第三部分是贿赂犯罪缺席审判司法风险存在的原因。事实认定上存在的司法风险主要是由于贿赂犯罪特点以及证据收集的障碍引起的。被告人不在案加重了证据收集困难程度,以至于事实认定上存在无法认定的风险。此外,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使证据收集的规范性难以保障。司法证明上的风险主要包括难以达到原有证明标准以及司法的形式化。前者主要是被告人不在案使贿赂犯罪案件证据链形成难度大,进而产生难以达到原有证明标准的司法风险。而对于司法形式化的司法风险而言,主要是由于控辩双方不平衡产生的。在法律适用中,法律对权力和权利缺乏约束,缺席审判自身的定性、近亲属上诉权独立性的不明以及异议权的规定不明确都是导致缺席审判运行中存在司法风险的原因。第四部分是贿赂犯罪缺席审判司法风险的防控对策。在缺乏被告人供述这一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可通过扩大证据收集范围以及采用豁免制度和贿赂推定的方式来减轻事实认定上的压力。同时,也要对取证手段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在司法证明方面,可采用二元式证明标准来保障案件的正确性以及被告人的权益,并加强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以保障司法证明的完整性。最后,要根据制度设计的初衷对各方权利和权力进行一定的权衡制约,通过明确不适用死刑案件、规制近亲属上诉权和犯罪分子的异议权,以规避在法律适用中产生的司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