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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一个国家诉讼民主、文明程度的标志,同时也是当代世界许多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中体现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沉默权问题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引起广泛关注的问题,目前仍是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本人将自己粗浅的想法表达出来,以期能为刑事司法改革尽微薄之力。 本文由序言及正文五章等组成。 序言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我国进行刑事司法改革的促进作用以及我国目前存在刑讯逼供现象与对沉默权科学规定和正确认识的重要联系。 本文的第一章和第二章为比较法研究。第一章介绍了沉默权的概念和沉默权的历史发展的四个阶段,同时对沉默权的渊源进行了探索。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国外沉默权规则的程序保障。从行使沉默权的规则、放弃或抵消沉默权的规则、沉默权的保障规则三个方面介绍了国外沉默权规则的程序保障。 第三章~第五章为本文的重点。 第三章从沉默权在我国的现状来看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对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确立进行理性思考。 第四章论述了确立沉默权应当考虑我国现实国情和有关法律规定及刑事政策对沉默权的影响,阐明在我国确立沉默权规则包含的内容以及我国应采用的立法模式。 第五章从制度完善和程序保障两个方面阐述了如何构建我国沉默权。在制度方面提出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和沉默权,取消“如实回答”义务规定。建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和自白任意性规则以及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和作证豁免制度。建议设立鼓励犯罪嫌疑人供述机制,使我国“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法律化。在程序方面,对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沉默权立法进行了尝试性的论述。 由于作者理论功底不深,文章中不可避免会存在不少错误之处。敬请卫跃宁导师以及答辩委员会的老师们悉心指正,以便在今后的学习中加倍努力使学术研究水平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