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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值星救济制度是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有效制约民事执行权的重要保障。然而,在我国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中,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恰恰是最为薄弱的环节,而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缺失,又成为我国当前“执行乱”的根本原因。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迫切要求建立并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本文就是在研究民事执行救济的基本理论,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民事执行救济立法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对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提出了初步构想。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集中探讨了民事执行救济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民事执行救的概念、特征、意义和民事执行救济的方法。民事执行救济分为广义的民事执行救济和狭义的民事执行救济,本文探讨的是狭义的民事执行救济。狭义的民事执行救济,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执行机关违法的或不当的民事执行行为的侵害,依法请求有关机关采取保护和补救措施的法律制度。民事执行救济主要有权利性、法定性、补偿性、监督性和双重性五方面特征。民事执行救济的方法分为程序性执行救济和实体性执行救济。第二章分别介绍了德国、日本、法国、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并进行了比较评析。第三章介绍了我国现行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并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及问题的成因。我国现行的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首先,未区分程序性救济和实体性救济,实际上缺乏程序性救济;其次,对被执行人缺乏实体性救济;再次,现有的案外人异议制度本身很不合理。第四章就我国今后的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提出了重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基本原则;就如何构建程序性执行救济制度和实体性执行救济制度提出了一些思路,包括程序提起的事由、提起的主体和程序的运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