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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作为危害证券市场的三大毒瘤之一,不断侵害着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重点规制的对象。尽管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已正式引入我国,但我国证券相关法律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未作出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受害投资者依旧难以寻求民事救济,以至于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例胜诉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案件。因此,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问题进行研究意义重大,本文就试图对该问题进行探讨。第一章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所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论述。分析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主体资格,对权利人及义务人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范围仅限于受害投资者受到的财产损害、实际损害和直接损害,认为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以非法所得为限额,以惩罚性赔偿为补充来确定民事赔偿数额,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推定因果关系的方式。第二章介绍了内幕交易损害赔偿的五种计算方法,即直接损失法、毛损益法、返还不当得利法、重新卖出价格法和补进法,并用中山公用案的相关数据将这些方法具体化。通过理论的分析和实践的验证提出不同计算方法的设计对我国立法的借鉴,应当意识到不同的计算方法都是优劣并存的,在具体适用时这些方法可能存在冲突,以及不同计算方法设计体现出不同的思考进路。第三章分别对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进行了论述,进而加以比较分析,最终得出对我国的借鉴,具体包括赔偿权利人范围应合理设计、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中补偿性和惩罚性可以共存、要科学抉择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借鉴域外经验必须立足国情。第四章在前三章的基础上对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进行了建构,是本文的重点也体现出了一些创新性。着重对惩罚性赔偿的建构提出设想,建议将其设置为受害投资者损失的3倍,并根据发展的需求适时进行调整。针对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创造性地提出了类型化划分的构想,主要论述了类型化的依据,怎样做到一类型一标准,基于第一类方法直接损失法相对来说更适合于我国当前的证券市场,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主导其他两类作为有效补充来建构我国的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希望对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