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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县地处川东丘陵,长江与嘉陵江交会之地。清代当地的经济与教育文化均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至今保存有十分丰富的档案文件。本文以巴县档案中所收录的案卷和契约为切入点,研究巴县女性,尤其是已婚女性在其家庭中具有的权益和所处的地位。首先,妇女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有一定的自主权,妇女的初婚虽要得到父母的首肯,但当地存在自由恋爱的现象,妇女婚姻的缔结有其自身的感情因素在其中,妇女再婚自主权较强,如受到逼婚,可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争取自己的权利。其次,妇女的人身权利受到政府的保护,守节的孀妇是立继的主持者。清政府不仅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立继的主持者为守节的孀妇,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极力维护女性的此项权利,以保证其守节过程中有较好的生存环境。在本文所收录的案例中,可以发现,虽然政府也承认宗族可以参与妇女的立继活动,但在妇女立继过程中,若双方发生争执时,政府往往站在妇女的一边,对争继的亲属进行惩罚;妇女拥有对子女的教令权和受赡养的权利。最后,巴县妇女还拥有一定的财产权。在巴县这样商业发达的地区,已婚妇女参与商业活动和对家庭财产的管理中的例子并不罕见,尤其是丧偶的妇女,虽然子嗣才是财产的继承者,但由于中国古代尊老思想对法律和生活的影响,女性长辈在家庭财产的经营和管理中仍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有时甚至可以一锤定音。但与此同时,女性的财产的管理权受到其夫宗族的牵制,他们对女性的财产交易进行干涉,甚至试图侵吞妇女控制下的家庭财产,这也是妇女在财产的管理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除此之外,通过研究妇女面临的租赁纠纷、田产纠纷、商业纠纷以及新出现的劳资纠纷,了解到妇女也有了一些参与诉讼的权利,妇女在社会生产中的介入程度在慢慢加深,妇女的地位与作用也在发生变化,巴县就社会中出现的这种变革,这是清代社会变革的一个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