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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恰当的民事诉讼模式,理顺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恰当配置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的权限,有助于构建现代化的民事诉讼程序,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和社会主义和谐司法的建设,从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面对当前民事诉讼过程中表现出的法官权力对当事人权利制约,实体正义对程序正义超越的种种现状和不足,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换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几年无论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对此问题展开了分析与研究,提出了各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目前我国不宜选择当事人主义,而应选择职权主义”;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所谓的“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混合型诉讼模式;还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协同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以和谐理念为指导,在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指导下对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进行改革是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最佳选择。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运用职权发挥能动作用,当事人出于追求有利于自身诉讼结果的目的,主动与法官实现充分地相互沟通与协作,当事人之间在对抗的同时,出于对诉讼效率的追求,加强当事人双方间的合作,从而使法官与当事人、当事人与当事人协同完成诉讼资料的搜集,以发现案件真实为目标,共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彻底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恩怨纠纷,使社会关系恢复到纠纷发生前的状态,改以往惩戒型司法为恢复型司法的一种民事诉讼新模式。它所倡导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协同合作,共同促进诉讼高效解决的精神,符合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要求,与我国的执政党所提出的执政为民、司法为民的观点相吻合,正是和谐思想在法律中的体现。在我们大力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有其独特的魅力和价值,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符合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观念、法律需要和顺应世界民事司法发展潮流的,必将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改革的发展方向与趋势。笔者认为,持理性、客观、科学、严谨的态度,借鉴和吸收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内核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进行重构,是我国当前民事诉讼模式改革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