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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壁垒调查制度是一国外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一样,是维护一国国内企业、产业乃至国家整体利益的重要保障。最典型的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包括美国的“301条款”和欧盟的《贸易壁垒规则》。本文研究的对象是中国的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关注的重点在于制度的实施。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明确了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概念,对其性质进行了总结,认为其具有进攻性、单边性、行政性和服务性等特点,对于保护国内产业、创建公平贸易环境、维护本国商业利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并对于美国的“301条款”和欧盟的《贸易壁垒规则》作为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典型立法例进行了简单介绍;最后重点是介绍了我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产生的背景和过程,并概括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目前实施状况的研究。首先点明法律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要通过法的实施才能体现出来,立法目的才能实现;然后对目前我国的制度实施状况作了介绍,到目前为止,2004年4月,商务部应江苏省紫菜协会的申请对日本紫菜进口管理措施的立案调查(即紫菜案)是制度建立以来商务部(包括原外经贸部)根据企业的申请发起的首起贸易壁垒调查,也是唯一个案例。而目前我国面临的贸易壁垒不断增多,形式多样,影响面及影响力也不断增大,严重影响我国企业的产品出口和我国正当的贸易利益,而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却再也未被实施过,这说明起码在过去的5年中,制度的实施状况不佳。第三、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第三部分分析了制约我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实施的若干因素,包括:立法等级较低,仅仅是一个部门规章,约束力有限、制度的约束力和影响力有限;贸易壁垒调查工作由商务部负责,具体实施是由公平贸易局进行的,实施机关等级较低,难以调动多方行政资源,震慑力不大,在通过磋商达成协议、采取报复措施时也有越权的嫌疑;规则内容上也有一些不足,如列举式的定义涵盖面较小,具有一定程度滞后性、申请人范围较小、立案标准模糊、立案审查时间偏长、利害关系人不享有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权利、缺少监督条款、对可采取的措施规定不明确等;再就是制度设计中缺少法律救济与权力监督,企业缺乏甄别应对能力、行业中介组织不够成熟发达,以及受国际范围内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实施趋势走低的影响等。第四部分是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及欧盟的TBR的实施中值得借鉴的一些经验,比如:立法等级较高,影响力大;实施机关分别是美国贸易代表与总统,以及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位高权重;在具体规定上,如对“贸易壁垒”的定义、对申请人范围的规定、明确的立案标准、较短的立案审查时间、关于磋商的强制性规定、关于保密材料、监督条款及可采取措施的明确规定等。基本上与第三部分中所列举的因素是相对应的。第五部分是根据上文所列出的制约因素及欧美的可借鉴之处给出的建议。包括要树立对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正确认识、提高立法等级、适当提高实施机关地位,进行权力监督和制约引入行政复议制度与司法审查机制、培育企业和行业中介组织、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及完善《规则》的相关规定等。最后得出结论,随着我国贸易地位的提高,贸易摩擦加剧,遭遇的贸易壁垒也不断增多,而贸易壁垒调查制度与多边规则并不必然冲突,因此该制度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实施的必要性,但是目前该制度在我国的实施状况并不好,除了受国际大环境影响以外,主要的原因还在于自身的硬伤与不足,应当借鉴相关经验,根据我国具体情况予以改正,使制度能充分得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