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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保障全体债权人的清偿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地实现。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破产法创设了破产撤销权制度,对债务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实施的损害债权人清偿利益的行为进行规制,依靠破产撤销权溯及既往的效力,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在破产分配前达到价值的最大化,依破产清算程序将破产责任财产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使全体债权人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的保护。但破产撤销权制度能否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实现公平保护债权人的目标,取决于破产法对破产可撤销行为的立法规定是否完善。因为,破产撤销权以破产可撤销行为为追溯对象,破产管理人只能对法定的破产可撤销行为行使破产撤销权。但是,我国破产法在破产可撤销行为的立法上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破产法在列举各种破产可撤销行为时,没有就各种破产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也没有关于概括规定破产可撤销行为的兜底条款,而这就会给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及法院在认定行为的破产可撤销性上带来困难,尤其是可能发生因列举不全面而导致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无法撤销的后果,从而严重限制破产撤销权功能的发挥。为了使破产撤销权制度能真正有效地发挥破产法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效用,本文在我国破产法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破产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破产司法实践,分析界定了我国破产可撤销行为的法律含义及其构成要件,还就主要的破产可撤销行为进行了类型化研究,并针对破产法在破产可撤销行为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破产可撤销行为的立法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破产法的立法目标已从只单纯保护债权人利益转向对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乃至社会利益的保护并重,从此角度观察,我国破产法仅对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清偿行为规定了适用撤销权的例外,如此立法,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存在消极影响。同时研究撤销权适用的例外规则也是准确界定破产可撤销行为的理论需要,因为认定破产可撤销行为时,须将排除破产撤销权适用的例外情况考虑进去。本文就我国破产可撤销行为适用破产撤销权的例外规则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期促进我国破产可撤销行为的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