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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刑释解教人员是兼具弱势性与高危险性的特殊社会群体。刑释解教人员社会权保护工作,不仅有利于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也是体现人文理念的现代社会之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与完善的的背景下,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保护工作需要从政策层面纵深到法制层面,从浅层次的政策调整发展到深层次的制度安排。本文对从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法的执行三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制定刑释解教人员社会权保护专门立法的看法。由于刑释解教人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弱势地位和重返社会后诸种不利于竞争的因素,应当将其视为社会特殊群体并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制度法规。我国现行《宪法》对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尚不全面,保护对象范围仅限于传统弱势人员,如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并未对刑释解教人员这种极具特殊性的弱势群体的社会权进行特别保护。社会权作为与自由权同等重要的人权形式,是一国公民的应有人权和法定人权。这一权利的重要性也得到了国际社会重视,从国内到国外出现了社会权立法浪潮。然而,在我国,这一权属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的刑释解教人员这一最容易被社会忽视的特殊群体的社会权保护现状,更是不尽人意。本文从刑释解教人员社会权保护的角度进行对比分析,力求在明晰刑释解教人员社会权相关概念、权利保护具体措施、预防再犯罪及平衡社会关系等问题上作一些大胆探索。本文围绕刑释解教人员社会权保护这一问题,综合国外出狱人保护制度的研究和对我国当前法律制度发展的考量对我国目前刑释解教人员社会权保护的滞后进行了辩证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探讨了刑释解教人员社会权保护的相关概念,刑释解教人员社会权性质,以及建立其社会权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章介绍了域外出狱人保护制度、措施,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三章阐述了中国对刑释解教人员权利保护的历史沿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重点分析了我国刑释解教人员权利保护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其中既有传统文化对刑释解教人员权利保护的障碍,又有国家义务的不明确,还有社会保障的制度缺失和无法可依等问题,当然也有刑释解教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必须重视和亟待解决的,它们在极大程度上制约了刑释解教人员成功再社会化的可能性。本文针对上述问题,在第四章中分别从立法、监狱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障体系三个层面入手,指出了完善刑释解教人员权利保护的可行性方案。文章重点从社会权保护的方面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权利保护的论述,其中包括完善刑释解教人员社会权保护的组织体系、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刑释解教人员办理短期生活保险、督促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积极国家义务、充实刑释解教人员权利保护的具体内容及提高其自力更生的能力及加强他们的权利意识。本文试图提出解决这类特殊群体在社会生活中所遭遇到的各种生活、就业困难的可行性方案,在监狱和社会之间架起一道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的宽广桥梁,建立刑释解教人员社会权保护体系。本文引用大量的法律规范、资料和文献,运用比较研究、历史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以权利为参照系,主张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权利保护工作以控制他们的再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