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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作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决策,为民族乡村统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的全面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健全乡村振兴制度供给是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的重要保障,也对民族乡村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民族乡村建制目的和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较一般乡村而言,对乡村振兴的制度保障具有特殊需求;因此在寻求民族乡村振兴的法制保障时,应从民族乡村振兴的一般制度需求和特殊制度需求两方面作出考虑。本文以民族乡村振兴的制度需求为基础,通过梳理民族乡村振兴法制保障的现状,指出供给现状与需求间的差距与不足。在为民族乡村振兴法制供给寻求理论逻辑基础之上,进而从进一步明确民族乡自主管理权限,构建民族乡村振兴法律制度与完善民族乡镇法制体系等方面,对完善民族乡村振兴的制度保障提出了建议。全文由绪论、结语及四章组成。第一章根据乡村振兴的目标对民族乡村振兴的要义暨内涵进行了释义,通过对民族乡的建制和性质的研究,分析出民族乡村振兴存在的特殊性,进而对民族乡村振兴的一般制度和特殊制度的需求进行了探讨。民族乡村因建制目的及民族性、自主性、文化性等特殊性质,以致民族乡村振兴的内涵更为丰富,需求更为独特。在为民族乡村振兴提供制度供给时,应重点将实现民族乡村的特殊性的实现作为重点内容。第二章通过规范分析对民族乡村现行法律制度、乡村振兴制度、民族乡村振兴专门制度的现状从多位阶、多角度、多层次进行了梳理,并指出了现有制度较民族乡村振兴的制度需求而言存在的不足之处。在现有法律体系中,《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仍是有关民族乡村工作的主要规范依据。在乡村振兴制度和民族乡村振兴专门制度层面,国家及各地区均进行了有益的制度尝试,但仍处于起步阶段。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制建设薄弱,立法特色不足是阻碍民族乡村振兴制度保障的瓶颈。第三章分别通过分析制度供给理论、民族平等理论、共建共治共享理论的含义,为民族乡村振兴的国家法保障寻求理论逻辑基础。第四章在进一步明确民族乡自主管理权限的基础上,提出应从完善民族乡村法律体系、完善乡村振兴制度及民族乡村振兴特殊制度、恢复民族镇建制、建立健全民族乡村村民自治制度等方面努力,为民族乡村振兴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