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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胎儿还不是实实在在的自然人,但他是任何自然人的生命历程都必须经历、无法避开的阶段,而且胎儿时期所遭受到的侵害有可能会影响其一生,比如由于环境污染所导致的胎儿畸形。但是由于我国的立法中不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法律主体地位,除了继承法中关于胎儿特留份的有限规定外,立法中没有设定任何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则,所以当胎儿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出现了无法可依、无权主张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情形。近些年来,胎儿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层出不穷,而且越来越多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法官只好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借鉴外国的司法经验来判案,由此,也就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本文首先对比分析了胎儿与人的法律含义,并从生命法益保护说、权利能力说、人身权延伸保护说出发探讨了胎儿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通过对国外胎儿权益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与司法现状的分析,使我们更加的了解我国在胎儿权益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及不足;并且对胎儿的权益范围、损害赔偿范围进行了界定,探讨了胎儿权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规则以及诉讼时效,以利于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分析了错误出生、错误生命、错误妊娠情形下,是否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以及父母能否成为胎儿权益的侵权人。最后,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提出了完善我国胎儿权益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以及司法建议。